各有关学院:
根据《关于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校研发〔2010〕82号)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提高至每生每月1000元,现将奖学金补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读非在职博士研究生补发的奖学金随5月份奖学金一起转入个人中国银行账户。
二、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期间已办理离校手续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根据其离校时间确定应补奖学金差额,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
1、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领取应补发奖学金证明,并凭证明到计财处领取现金。未能到校领取者,可委托他人领取,领取时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办理时间为2010年5月4日至5月30日。
研究生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