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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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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学位办〔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2014年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应于2018年11月底完成自我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将合格评估与落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十三五”规划>、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各项工作统筹,指导和督促本区域内全部学位授予单位按规定完成自我评估并报送评估材料。

  军队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进行。

  二、自评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2012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且调整前学科获得相应授权已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在2009年—2014年新增授权的领域。

  以上学位授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参加合格评估:

  1. 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已经参加专项评估或已撤销的;

  2. 因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归属发生变更的,按最后归属的单位参评。

  三、报送材料

  各学位授予单位结束自评的时间不得晚于2018年11月30日,并上报以下材料: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样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编制<总结报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按领域分别编制。

  (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

  (三)<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3)。该表反映2013年—2017年学位授权点状态,仅供备查,不用作其它评估。2014年以前(含2014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均需报送<信息表>。

  四、材料报送形式和时间

  (一)参评学位授权点名单可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查看。<总结报告>和<汇总表>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二)<信息表>excel文件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汇总核对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光盘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信息表>excel文件命名格式:

  1. 学术学位授权点及除工程外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按“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授权级别+学科(类别)代码+学科(类别)名称”规则命名,例如“10001北京大学博士0101哲学”。

  2. 工程专业学位授权点,分领域按“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授权级别+领域代码+领域名称”规则命名,例如“10001北京大学硕士085211计算机技术”。

  

  联 系 人:朱小军、德吉夫

  联系电话:010-66097274,66097128

  电子邮件:zdjsc@moe.edu.cn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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