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点击排行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5-04-24
  • 浏览次数:

校研发[2005]88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最主要实施者和组织者,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培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导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1.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

2. 研究生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做到教书育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促使其德智体健康成长。

3.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与学校一起共同把好质量关。

4.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入学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生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5.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熟悉招生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指导。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6. 研究生导师要承担一门或两门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积极编写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高水平的教材,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参加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等学术活动。

7. 研究生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研究生德智体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提出具体意见。

8. 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研究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组织开题论证,并负责论文研究的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9. 研究生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10.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帮助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的关系,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二、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 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院批准离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落实办法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校院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所指导研究生的“代导师(应具备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或更换导师的交接手续,暂停招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特殊情况应向校长请示。

2.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和职责,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等进行年度考核,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表》,在各学院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122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3. 经考核未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无效者;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其他原因中途更换学位论文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违犯学校有关规定,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在连续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者;

5)因公、因私出差、出国,离校三个月以上逾期不归者;

6)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

4. 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连续五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者;

3)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未招生者;

4)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5)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有违犯国家法律者。

6)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者。

5. 暂停招生或撤消导师资格,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审查,报校长审批。

6. 被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恢复招生资格须重新申请、审批。

7. 被撤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可重新申请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  2009  清华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