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闻信息
招生快递
学术活动
本站专题
公示栏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外出实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4 点击次数: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研究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外出实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研究生人身安全,提高学校、学院实验室仪器利用率,加强研究生自主创新能力培养,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现就我校在读研究生外出实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外出实验的条件、审批程序及成果归属
    研究生应在校内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不允许以打工形式在外单位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因研究工作确需与校外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或研究生到外单位访学,或研究生借助校外科研条件短期实验或利用校外实验技术学习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联合培养
    1.外出条件
    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须为我校(甲方)与校外院所(乙方)共同承担的科研合作项目,其导师须为项目参与人或子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须与本人所学学科、专业一致;乙方须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条件;乙方应承担研究生在乙方科研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乙方培养单位应安排一名导师作为甲方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第二导师或合作导师,具体负责甲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及日常教育管理。
    2.审批程序
    研究生外出前须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审批表》,并附导师科研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同时,须提供乙方单位联合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乙方单位应明确科研成果归属、研究生安全责任等相关内容。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
    3.成果归属
    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须按协议要求共享。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须经双方导师签字,且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甲方或乙方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访学计划
    1.访学计划外出的博士研究生须有对方单位访学邀请函;申请访学计划研究内容须与博士生本人学科、专业基本一致;对方单位须承担访学期间的安全责任和科研条件的保障。
    2.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外出行进学位论文研究。
    3.按访学计划中明确的科研成果归属进行科研成果共享。
    (三)短期外出实验
    研究生因学校实验条件不足或因科研需要,需到外单位进行短期实验或实验技术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外出实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研究生短期外出实验获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单位应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外出管理与责任
    (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外出实验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学院的管理与职责
    1.贯彻执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增强研究生及导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2.加强外出实验研究生的审核、登记、学籍管理,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按照联合培养协议严格审核其毕业答辩环节。
    3.加强对外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三)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职责
    1.严格履行研究生外出审批和请销假制度,配合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外出实验管理工作;
    2.教育研究生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和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3.经常与外出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科研进展及生活情况;
    4.及时向研究生传达学校研究生管理新规定和文件通知精神,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外派研究生外出实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导师本人承担责任。
    (四)研究生应当履行的职责
    1.应主动与导师及所在学院保持密切联系,汇报近期科研进展及生活情况;
    2.遵守学校知识产权规定和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及外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
    3.了解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动态,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4.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导师无科研经费或调离本校、出国等原因,可与本学科点其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将所指导的研究生转给本学科点其他导师。学科点不具备联合培养条件的,经导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科点审核,学院统一集中研究提出外派方案,并将导师姓名、科研经费状况、外派研究生姓名、外派单位名称以及外派方案统一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派出。
    (二)今后研究生招生计划中,无科研经费的导师,可与本学科点其他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对无科研经费和无合作培养条件的导师,应停止其当年招生计划。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8年7月3日
 
 
 

责任编辑:edu